1. 泰國商標法簡介
泰國商標法頒布于1991年,最近一次修訂是2000年,修訂后商標法于2000年6月起實施。
泰國是WTO成員,于1989年加入WIPO,尚未加入巴黎公約、馬德里協(xié)定及其議定書。
2. 泰國商標制度
2.1 商標的構成要素
泰國商標法對商標注冊和商標保護進行了規(guī)定,并將商標定義為用于說明商品所屬的符號,包括立體商標和顏色商標。
2.2 種類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2.3 主體
商標的擁有者,不管是個人、還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請注冊商標。但欲于泰國申請商標注冊者須在當?shù)卦O有營業(yè)所或住所。
2.4注冊商標的期限
自申請日算起,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nèi)申請續(xù)展注冊,每次續(xù)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
2.5商標侵權處罰措施
對非法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包括買賣行為,可進行刑事起訴,處以拘留不超過一年或罰款20,000銖的懲罰,甚至兩罰并施。
任何偽造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或任何買賣偽造商標的行為都會被處以入獄不超過四年,或罰款不超過40,000銖的懲罰,甚至兩罰并施。
2.6使用優(yōu)先制
泰國是使用優(yōu)先制國家,憑商標的原始憑證認定權利人。
3.泰國商標注冊程序
3.1 搜查
申請注冊的商標 ,應當有顯著特征,有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有鑒于此,搜查及收集資料是第一個必然的步驟,也是重要的第一步,這將有助于避免與他人的商標有相似之嫌。申請商標注冊前,申請人可以考慮對申請商標進行檢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已經(jīng)在相同或類似商品 / 服務上申請 / 注冊。通常情況下 7-10 個工作日可以得到查詢結(jié)果。
3.2 申請
若查詢結(jié)果顯示沒有他人相同哐近似商標在先在類似商品服務上存在,申請人可提出申請。
· 有關的申請必須由業(yè)者或其代理(于泰國擁有固定商業(yè)住址)提出申請。
· 根據(jù)《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又稱“尼斯分類”)的規(guī)定,商品和服務共分為 45 個類別。欲申請注冊的商品或服務的詳情介紹(每項皆需作出詳細解說)
· 優(yōu)先權的文件的復印版本。
3.3 審查
泰國商標局在收到商標注冊申請后的 3-4 月內(nèi)便會對商標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zhì)審查,以確定申請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有關禁用條款的規(guī)定以及是否同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在先申請或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如果經(jīng)審查該申請不符合注冊規(guī)定,商標申請會被駁回。如果申請人對商標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向泰國商標委員會請求復審。
3.4公告
在該異議期內(nèi),任何人可以對該商標申請?zhí)岢霎愖h。申請人可以對該異議進行答辯。異議方必須在公報刊登的90天內(nèi)提出異議,并提呈有利的文件。審查官將對異議結(jié)果做出裁定。
3.5異議
在公布期90天后,若未有人提出異議,有關商標將被批準注冊。
3.6注冊
申請者在獲得通知書后的30天內(nèi)必須繳付注冊,商標注冊共需時12至18個月。
3.7保障及更新
有關的商標在獲得批準注冊后,將受法令保護10年,由申請日期開始生效,并允許在往后的每10年后作出更新申請,所有的申請者必須在商標屆期前90天提出申請。商標注冊后,商標注冊人應在泰國商業(yè)上使用該注冊商標。如果商標注冊扣,商標注冊人連續(xù) 3 年對其商標沒有在泰國進行商業(yè)使用,他人可以以注冊人未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為由要求泰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